——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对招标代理行业提出新要求
记者 范利 蔡春华北京报道
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直是招标人、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关心的问题。国家计委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此《办法》的出台规范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了招标人、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,促进了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。同时,新办法的出台对相关的部门单位也是一种约束。
但是,有些招标代理机构认为,《办法》在对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,也有一些问题尚需探讨。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一些疑问,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的有关人士。
有招标代理机构提出,《办法》中实行谁委托谁付费,不利于招标行业的发展。一家招标公司负责人说,按照《办法》规定进行初步测算,招标代理服务收入要较以往减少30%左右。不利于鼓励和推动招标代理行业的长足发展。并且在这种形势下,招标前期审查投标人资格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、提供招标前期咨询、聘请评委、评标过程、评标质量等法律法规所不能涉及的方面都会受到影响,招标质量很难保证。
对此,国家计委价格司有关人士表示,“谁委托谁付费”是一种国际通行标准。国家计委在下发《办法》的时候也考虑了现在的实际情况,因此对实行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,仍然按照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》规定执行,到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,这就给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一个过渡期。
据了解,国家计委早在2002年5月14日就下发了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招标代理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意见的函》,并附有《招标代理服务价格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。这期间,招标代理机构反应也很积极。
还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反映,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中标金额1.5%收取还是可行的,社会各界和招投标各方都是认同的。
《办法》中第九条规定: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,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,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%。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中所举事例来看,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的工程代理业务,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,计算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22.55万元。如果按照原来执行的1.5%的标准计算,则招标代理服务费为90万元,与新标准的差距达到67.45万元。这样的标准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太大,收入大大降低可能会使招标质量难以保证。
对此,国家计委价格司有关人士指出,由于现在招标代理竞争激烈,所以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,根本原因不在于标准为多少,而在于原先执行的标准制定不够到位。2002年10月15日正式颁布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,经历了几个月的时间,可以说,从开始征集意见到最终颁布,国家计委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上是经过严格测算,有市场价格作为依据的。
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与国际通行惯例是否相符,招标代理机构如何与国际接轨、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方面的工作,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委托人双方利益冲突等问题,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建议,需制定有关政策,做出明确规定,才能便于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,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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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实施了,可能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,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要对招标项目深入了解,加强监督,从点做起,既要维护国家利益,同时也要保证商家的利益。当然这也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在保证招标质量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同时,不断挖掘自身潜力,以求新的发展。